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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小講堂: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4-03-22 10:01:00
《專利法》的第七十一條中記載: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
盛陽小講堂: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盛陽小講堂: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其中,“侵權人主觀故意”的判斷一直是一個難點。
在實際操作中,主觀故意通常包括:行為人是否明知是他人專利而蓄意抄襲或變相侵權、故意隱瞞侵權、拒絕采取補救措施、隱瞞或銷毀證據(jù)、重復實施相同侵權行為。
然而,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明確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這構成了中國民事訴訟中普遍遵循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意味著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
所以,被侵權人如果提出侵權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行為時,需要根據(jù)自己的主張?zhí)峁┫嚓P的證據(jù)。
 
其中,有一個 “主觀侵權”舉證相對明確。就是:重復專利侵權行為。
重復專利侵權是典型的故意侵權,侵權人主觀故意和過錯明顯,
 
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沒有就作出明確規(guī)定。不過,其他的一些性法規(guī)給出了相關規(guī)定。

  • 《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的重復侵權,是指同一侵權人經(jīng)人民法院或者專利行政部門依法認定侵犯他人專利權并作出裁決或者處理決定后,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
  • 《浙江省專利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重復侵權行為的,由專利行政部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關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相關問題的批復(國知發(fā)保函字〔2021〕133號)》指出,首次侵權行為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終結(jié)之時,或權利人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期限屆滿之日,可認定為首次侵權行為相關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結(jié)束的時間,其后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即屬于重復侵權行為。
 
同時,關于前行為與后行為相關要素的判斷,如果前行為(或稱首次侵權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相同,可結(jié)合案情將后行為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如果前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不同,但實際控制人相同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特定關系,或者前行為與后行為的侵權主體存在公司法意義上的法人人格混同或者其他關聯(lián)關系,也存在可將后行為認定為重復專利侵權的可能性。
重復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是一個復雜的法律問題,涉及侵權行為的判定、對不同侵權行為的對比等,有時還需識破實際侵權人更換“馬甲”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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