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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陽淺談: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17-11-27 14:01:00
專利提交到國家知識產權 局進行審查期間,根據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申請人是可以對專利申請 文件進行修改的,下面簡單介紹下。

?專利申請文件

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中對于申請文件的修改主要體現在專利法第33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專利法第33條賦予了申請人修改申請文件的權利,并且限制了修改的內容和范圍,不得違反先申請原則,就是修改時不能超過原申請記載的范圍,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則對修改進一步細化,對修改的時機和方式進行了適當限制。修改申請文件包括主動修改和被動修改,主動修改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中有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者受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其三個月內對申請文件提出主動修改,這是由申請人自主決定是否要進行修改,如果修改的內容超過了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則不允許,審查員不會接受修改的文本,而且時間只有一個時間點和一個時間段,如果錯過了,那么就不能主動提出修改了,而被動修改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三款中有規(guī)定,申請人在收到是指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這邊也規(guī)定被動修改的時間,并且要在OA答復期限內做出,并且不像主動修改那樣可以根據自己意愿,而是要針對通知書缺陷進行,但是有特殊情況,如果申請文件中有通知書未指出的明顯缺陷,申請具有授權前景的,申請人也可以進行修改,視為克服缺陷的修改,這樣可以節(jié)約審查程序。

被動修改過程中,有幾種不能視為針對OA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一是主動刪除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而導致保護范圍擴大; 二是主動改變了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而導致保護范圍擴大; 三是增加了說明書和原保護主題沒有單一性的內容; 四是主動增加了新的獨立權利要求;五是主動增加了新的從屬權利要求。

在答復OA過程中,期限也很重要,一通OA是通知書發(fā)文日15天加上四個月,二通OA及后續(xù)OA答復都是通知書發(fā)文日15天加上兩個月,截止日遇到節(jié)假日則順延至假期后的一個工作日,如果申請人沒有按期進行答復,那么審查員會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此時如果還想要挽回,則需要提出恢復專利權請求并繳納恢復請求費,而按期答復后,會出現幾種情況,一是修改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審查員認可并接受了,那么后續(xù)的審查會以修改的申請文件作為審查基礎,如果修改沒有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那么申請人提出的修改,審查員就不予接受,還是以原申請的文本作為審查基礎。

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有時候能夠解決原申請存在缺陷,因此是審查中重要的一步,申請人應該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把握修改時機,合理進行修改,以便于早日得到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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