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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發(fā)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返回列表 來源:盛陽專利 發(fā)布日期:2020-04-29 14:01:00
    2018年3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明確規(guī)定了對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的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和審查機制等事項,江蘇省根據《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江蘇實際,于2018年10月30日制定出臺了《江蘇省貫徹〈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江蘇省發(fā)布《〈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在《辦法》明確的相關審查機制的基礎上,分別對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的具體流程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細化了審查時間、審查材料、審查流程。
    例如:對于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對外轉讓,《實施細則》規(guī)定: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省知識產權局分別對該技術出口項目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對外轉讓,省商務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相關材料轉至省知識產權局。省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收到省商務廳轉交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相關專業(yè)機構對擬轉讓的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意見書,反饋至省商務廳,同時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對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對外轉讓,《實施細則》規(guī)定:省商務廳收到技術出口經營者提交的《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后,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分別對該技術出口項目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批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省商務廳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中國限制出口技術申請書》相關材料轉至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對外轉讓的限制出口技術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反饋至省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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